高德:海南鑫海房地产发布违法广告被罚18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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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德1956平台《Q5825-5957》日前,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市监处〔2021〕40号显示,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鑫海房地产”)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188.4万元。
2021年2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住建局、发改委、综合执法局、公安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对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5号海南鑫海房地产开发的滨海新天地项目销售大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海南鑫海房地产在销售大厅没有按照规定和要求对所销售楼盘进行全面公示,同时还在其微信公众号“滨海新天地”(微信号:gh_8d29748462da)上发布违法的房地产广告,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
一、海南鑫海房地产于2020年7月4日在本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滨海新天地”(微信号:gh_8d29748462da)上发布宣传文章“买商铺四大黄金法则,你get到了吗?”,该文章中包含“滨海新天地醇熟现铺,投资置业的不二之选”、“滨海·新天地醇熟现铺,坐拥城市黄金地段,扼守城市交通的大动脉,拥有万千高端稳定客群,不可复制的人气聚集地,蕴含着巨大的增值潜力,是买铺投资的不二之选”等广告内容。至我局调查及海南鑫海房地产删除上述违法内容为止,该文章的浏览量为275人次。因无证据佐证,海南鑫海房地产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二、海南鑫海房地产在滨海新天地项目营销中心一楼大厅所展示的两张“滨海新天地五期住宅销售价格公示”和一张“二期12#楼住宅销售价格公示”的展板中共计公示有318套房源,包括已售出的190套房屋和尚未销售的128套房屋。公示展板上标示的“备案价格”和“销售总价”是滨海新天地房源的备案价格和根据备案价格计算出来的房产总价格,而非该房源的“实际成交单价”和“实际成交总价”。
三、海南鑫海房地产在销售滨海新天地商品房期间,销售现场放置的《住宅销售价格公示牌》及《新建商品房销售价目表》均未对在售的128套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因在售的128套房源未实际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海南鑫海房地产在销售滨海新天地楼盘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海南鑫海房地产在微信公众号“滨海新天地”上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和该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二、海南鑫海房地产在销售滨海新天地房产期间,仅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所指的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三、海南鑫海房地产在销售现场放置的住宅销售价格公示牌、价目表等均未对在售房源的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分摊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鉴于海南鑫海房地产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曝光内容对房地产经济秩序造成较大不良影响,其行为符合《海南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四)涉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经济秩序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情节恶劣的;”之规定;以及海南鑫海房地产长时间未按照相关规定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且涉案商品房已售多达190套,涉案金额多达356405372.8元人民币,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购房者的知情权,符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十)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节,决定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0元。
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中第三项“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之规定,责令海南鑫海房地产立即改正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格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涉案项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中第二项第一款“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3000元;”之规定对涉案商品房源进行一套一罚,责令海南鑫海房地产立即改正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决定对涉案的128套商品房源,按3000元/套的处罚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84000元。
综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海南鑫海房地产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18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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